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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“虚拟物”为他人担保 合同无效责任可减半

2006年09月15日   法制晚报  

    用可能分得的房屋为他人借款担保,借款人一直不还钱,房子也未兴建,法官认为:
  
    基本案情

  老郝与小李签了担保证明,主要内容是老郝向小李借款16万元钱,加上先前的10万元,共计26万元。老李和老郝以各自可能分得的拆迁房作为担保,如到时没还钱,谁的房先下来,就将谁的房交给小李。老李在担保证明上签了字。

  又因怕老李与老郝的房到时下不来,小赵又以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为老郝的16万元借款作担保,也在担保证明上签了字。

  但是老郝一直没还钱,小李就将他诉至法院,要求其还款,若他不能还款,要求老李、小赵承担担保责任。

  经查,老李、老郝所称的拆迁房至今尚未兴建。小赵的三居室现在还没产权证,而且房子是拆迁来的,当时拆迁安置的是他母亲。

  朝阳法院经审理,判决老郝给付小李欠款26万元,老李在13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,小赵在8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

  法官析案

  承办此案的法官胡显发认为,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,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,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。

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,债权人无过错的,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,承担连带赔偿责任;债权人、担保人有过错的,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,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。

  本案中,老郝和老李以自己拆迁将要得到的房屋作为担保,但该房屋至今仍未兴建,担保物尚不存在,所以这二人所作的担保无效。而小李明知该房屋不存在而同意接受担保,也应负有一定责任。

  小赵所提供担保的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明,属于所有权不明确,所以该担保也属无效,小李和小赵对此都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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