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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人防工程”地下车库不得变相出售

2006年10月26日   解放日报   黄可磊


    黄律师:

  我在购买一套商品房时,同时想购买一个车位,但开发商说我们这个小区的地下车库属于“人防工程”,所以不能出售。他们可以和我签订一个长期的租赁合同,租期为65年,而我需要一次性支付租金18万元。我觉得65年的时间,和买差不多,从价钱上来说,还是很划算的,只是总感觉好像不太合法,不知我们签订这样的合同到底有效与否?

——柳先生  

    律师分析:

  柳先生:

  至于这个地下车库能不能单卖,关键看谁拥有车库的所有权。建设部颁布的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》明确,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、车棚等,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。因此,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在销售面积中未进行分摊,开发商又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,便可以销售或出租。如果建筑面积已在销售面积中进行分摊的地下车库,所有权归所在的整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共有。而如果是属于“人防工程”的地下车库,所有权归国家所有,既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,也不得出售产权,但可出租车位,收入归投资人所有。

  假如您小区的这个车库的确是属于“人防工程”的话,那只能出租,不能出售,开发商的说法就是对的。但开发商将租期约定为65年,实际是一种变相出售的行为,是不合法的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:“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。超过20年的,超过部分无效。租赁期限届满,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,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。”也就是说,法律只能保护您对这个车库拥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,超过20年的,法律不予保护。于是,您所支付的18万元等于取得的仅仅是20年的租赁期。所以,到底是否要以现在这个价格签订租赁合同,是需要您慎重考虑的。

  (作者黄可磊系本刊法律顾问、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律师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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