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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口遗留会否酿成“鸠占鹊巢”?
2006年11月03日上海证券报 连晏杰

  案例:

  在听说政府即将对老城区某一地段进行动拆迁之后,李铭觉得是个好机会。自恃对购房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已经熟门熟路了,李铭便与对方自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。合同中约定,李铭应当在签订合同的当天支付30%的房款,房屋交付的当日支付30%的房款,产权证交割当日支付35%房款。吸取了上次的教训,李铭强调最后5%的钱款一定要在取得新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以后才能支付———一步步都很到位。

  之后的交易还算顺利,但问题是,卖家在完成房屋出售之后便在外租房居住,因此一直没有相应的户口接收地来落实户口,导致该房屋中的3个户口始终没有迁出。李铭犯了愁,虽然他并不需要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所购房屋,但却担心房屋中的户口可能会影响动迁的补偿和分配。同时,如果户口继续留存下去,也让李铭的转手投资产生了很大的障碍。

  对李铭来说,户口问题可是一个新难题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,重点关注是产权、房屋的转移以及资金的安全问题,因此合同中既没有约定户口迁出的限定时间,也没有约定延期迁出的违约责任。这样一来,如今这一问题已成为李铭不小的困扰。

  律师意见:

  “户口”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,是我国比较特殊的户籍管理制度所形成的。

  过去大多数房屋都是使用权房屋,因此户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权利和财产权利。笔者在早几年的房地产咨询过程中发现,绝大多数来访者都对户口问题极其关心,无论是售后公房还是商品房都会来和你探讨户口问题。其实,就产权房而言,户口完全不代表所有权的归属,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才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成熟,越来越多商品房进入了房地产市场,使用权房也有相当一部分转化成了售后公房,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二手房交易中开始完全不关心户口问题。

  虽然对于产权房而言,户口不代表所有权的归属,但完全忽视户口问题同样会出现不必要的小麻烦。最显而易见的是,出售房屋一方的户口不迁出,房屋买入方的户口就无法迁入,这就给有迁入需求的业主带来很大不便。

  因此,我们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户口的迁出时间。同时考虑到司法实践中,法院不对户口问题直接进行管辖和判决,因此建议大家对于户口延期迁出的情形约定违约金条款。

  (作者为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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